对外金融资产负债FAL 最新业务指引及核查规则重点解析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下发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拟对旧版核查规则和业务指引进行修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揭晓具体的变动内容。
Part.1 核查规则调整内容
本次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核查规则共计252条,包括单表校验和跨表校验。本次发文主要是对2020版的核查规则进行了修订,包括新增核查规则、删除核查规则、补充调整核查规则三大类,并且调整了系统的核查时间。整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01. 新增核查规则
本次新增的核查规则主要是为应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中新增的报表,如E02、E03等。另外考虑到数据的应用以及实际的业务场景,针对个别字段增加了相应的校验规则,如Z01表的申报主体代码等。
02. 删除核查规则
本次删除的校验规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本次核查规则不包含在系统前端已经实现的部分,因此将该部分规则从核查规则中删除。二是删除外管1.3版发文中已经调整的内容,如E01表的币种已经要求填写原始而非美元,因此删除相关校验规则。三是完善部分校验重复的规则,针对相同业务的同一内容没有必要校验多次,因此将重复的规则进行删除。
03. 补充调整核查规则
本次核查规则补充了特殊业务备注说明的要求,增加特殊业务的标识性,其次针对核查规则的类型进行了调整,最后结合外管1.3的最新要求,调整了核查规则中涉及的指标名称等内容。
04. 调整核查时间
系统核查时间从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调整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为28日)。
Part.2 业务指引调整内容
本次业务指引共涉及33处调整,包括修订报送的总体原则、明确具体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调整专项业务的填报要求以及新增其他申报要求等。其中,重点调整内容如下:
01. 新增申报主体范围
本次发文在申报主体范围中新增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持有境外股权的指定申报主体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扩大了直接申报的范围。
02. 明确直接申报统计范围
本次发文明确申报主体与非居民的表内、表外业务均需要进行申报,该部分内容填报机构可能容易出错,尤其是针对贷款应收利息表内转表外的情况,发文明确要求在进行该笔贷款申报时,表内、表外利息均需要统计。
本次发文新增居民与非居民交易非居民发行的资产、居民与非居民交易居民发行的资产、居民间交易境外资产、非居民间交易居民资产的填报要求,明确相关业务的申报主体、涉及报表以及具体的填报方法,另外明确居民之间交易境外资产、非居民之间交易居民发行的金融工具导致资产或负债的增减属于非交易变动。
03. 新增专项业务的填报要求
本次发文新增对外直接投资增减资的填报要求,并补充了投资关系的信息。新增非居民购买境内银行代销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业务的申报要求。新增跨境收益互换业务、“债券通”、“互换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通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开展对境外放款和经常项目集中收付的填报要求并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04. 新增申报主体退出的申报要求
本次发文明确停业倒闭、营业执照注销等终止经营的机构可退出直接申报。由于退出直接申报的主体将无法修改退出前已报送的数据,因此退出前应确保往期申报数据质量可靠。
05. 明确具体数据项的填报方法
为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保持一致,本次发文调整了部分表和字段的名称。此外,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补充完善了部分数据项的填写要求。
通过本次FAL核查规则与业务指引的下发,可以看出本次调整的内容一方面是为了与外管1.3或统计制度保持一致,另外主要是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对业务的填写要求等进行了完善,便于各填报机构更好的理解报送内容。